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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找親友遷戶籍投票,當選無效!】


上一次里長選舉時,桃園有位里長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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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找親友遷戶籍投票,當選無效!】


上一次里長選舉時,桃園有位里長候選人邀請好幾位親友把戶籍遷到選區內,以取得投票資格,之後這名候選人也順利當選。但後來經桃園地檢署調查,認為這名劉姓候選人與親友,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的行為已經觸犯妨害投票罪而把他們起訴,日前經過地院、高院判決皆認為這名里長當選無效,而且這些假遷戶籍的人也面臨了刑責。


🎸 為了投票給某人而遷戶籍,刑法會處罰


根據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,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因此,如果虛偽遷入戶籍,實際上未確實居住,而只是為了符合選罷法要持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規定,以達投票予某一候選人的目的,如【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】,就會構成刑法妨害投票罪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)。


🎸 觸犯妨害投票罪,還會當選無效


同時,依照選罷法第120條規定,假遷戶籍導致觸犯刑法妨害投票罪、或是導致當選票數不實,而有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」,不問人數之多寡、也不管是否真的有影響選舉結果,只要「有可能」影響選舉結果的公正性,就會構成選罷法該條所說的【當選無效】。


🎸 沒有影響選舉結果,也會被處罰嗎?


能不能主張,有沒有這幾票都不會影響選舉結果呢?
答案是:不行!還是會被處罰!


法院判決大多數的見解是認為,利用遷籍方式,虛偽製造投票權,就算只有少少數票,但引進其他選區之人來增加特定候選人的票數,會【導致投票結果未能真正表達選區民意】,違反民主運作和精神。而且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,不只是指讓特定候選人之當選或不當選而已,應該還包含得票比率、得票結果不正確的情形在內。(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)


那能不能主張遷戶籍不是為了投票呢?
這可能就有機會了。


因為根據妨害投票罪的規定,要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」。如果遷戶籍根本不是為了投給某當選人、或是因為有其他的計畫(判決中有出現例如為了學籍、結婚等等原因),那的確有可能會被認為【沒有妨害投票結果的意圖】,而不成立妨害投票罪及當選無效。(高等法院 108 年選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參照)


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,不要為了投票給某候選人而答應假遷戶籍阿~否則這一票不旦不會讓他當選,還可能當選無效,得不償失啊!

https://news.cts.com.tw/cts/local/202004/202004161997417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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